《物權法》對居民的通風、采光和日照進行了明確保護。該法第八十九條規定,建造建筑物不得違反國家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妨礙相鄰建筑物的通風、采光和日照,也就是說,相鄰雙方應以不妨礙為建設的先期條件。 所謂相鄰關系,簡而言之就是不動產的相鄰各方因行使所有權或使用權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給相鄰各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妨礙,賠償損失。”